《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支付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是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法律未规定一个固定的最晚支付期限,而是将支付与工作交接的完成情况挂钩。
建议:
综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取决于“办结工作交接”,最晚时间无法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工作交接的完成情况和用人单位的履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