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结论:劳动者在多个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并以此确定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5天、10天或15天)。但在具体计算时,需根据劳动者在当前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特别是在进入新单位的第一个年度。
建议:
风险提示:请注意,年休假的安排通常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