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时限与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工伤认定的基本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和申请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跨地区支援的医护人员,其“用人单位”通常为其派出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因此,申请地点原则上应为其派出单位的参保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适用解释:该通知是专门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政策。它明确了在抗疫工作中感染新冠病毒的医护人员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这为跨地区支援抗疫医护人员的工伤认定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适用解释:跨地区支援抗疫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此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病毒,符合该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申请地点分析
结合上述规定,跨地区支援抗疫的医护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其申请地点主要依据其派出单位的参保地。具体分析如下:
- 基本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这里的“用人单位”是指医护人员的派出单位或原工作单位。
- 特殊情形:在跨地区支援抗疫的特殊背景下,医护人员可能面临在支援地发生事故伤害或感染疾病的情形。此时,应首先明确其派出单位。派出单位通常负责其工伤保险的缴纳和管理,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应由派出单位或其本人向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 实践操作:为了方便支援抗疫的医护人员,各地通常开辟了绿色通道,简化申请流程。因此,医护人员或其派出单位可以:
- 首选:向派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备选:如果支援地有明确的政策指引,也可以向支援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是否可以就近申请,但最终认定权限通常仍在派出单位所在地。
结论与建议
结论:跨地区支援抗疫的医护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原则上应向其派出单位(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行动建议:
准备材料:收集并整理工伤认定所需材料,一般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事故伤害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感染新冠病毒的证明、支援抗疫的证明文件等)、以及医护人员的身份证明。
确定地点:明确医护人员的派出单位,并查询该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
及时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医护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咨询政策:鉴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建议在提交申请前,先通过电话或网络方式咨询
派出单位所在地或
支援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是否有针对支援抗疫人员的特别申请程序或绿色通道,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风险提示:请注意申请时限,避免因超期导致无法认定工伤。同时,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特别是证明支援抗疫工作与感染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材料。